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1985年3月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猎捕和采挖的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保护管理范围为吉林省境内野生的鸟、兽、两栖、爬行类珍稀动物、经济动物、有益动物和野生的木本、草本、真菌类珍稀植物、经济植物、药用植物。
  第三条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和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依靠群众保护管理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所管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野生动物、野生木本植物及林业用地上的其他野生植物,由林业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林业部门管理以外的野生植物,由农牧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其中,药用野生动植物,由医药管理部门配合林业、农牧部门进行保护管理;其他部门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对象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珍贵稀有或者濒临绝迹的动物。
  第二类:数量较少,有灭绝危险或者分布区域有限的珍贵动物。
  第三类:具有一定数量,经济价值较高,需要加强保护的动物。
  第四类: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农林牧业有益的动物。
  以上各类保护动物的种类见附录一《吉林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六条 野生植物保护对象划分为三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