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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1984修正)

  2、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
  3、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局、委、办副局长、副主任,办公厅(室)副主任,政府各部门顾问;
  4、相当于上列职位的其他人员。
  (三)省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公署任免县(市)人民政府顾问,行政公署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顾问,以及相当于上列职位的其他人员,并将任免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2、县(市)人民政府局、委、办副局长、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3、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4、相当于上列职位的其他人员。
  (五)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2、区人民政府局、委、办副局长、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3、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4、相当于上列职位的其他人员。
  三、任免程序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经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印发任免通知,并分别发给由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县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呈报。
  (四)呈报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时,必须报送正式公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样式附后)各一式两份。
  (五)报请任命正职时,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或同时任免,不能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
  报请任命副职,如果一个单位设副职二人以上者,应注明排列的先后次序。
  (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后,原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自然免去;如仅系机构名称改变,并非业务范围变动时,不必重新办理任免手续。
  (七)凡经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及时办理任免手续;死亡时,应及时将死亡日期和原因函告任命机关。
  四、承办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承办,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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