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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1984修正)

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修正)
 (1982年8月9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


                 目录

  一、任免原则
  二、任免权限
  三、任免程序
  四、承办部门
  五、其它
  附:干部任免呈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一、任免原则
  (一)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公无私,严守法纪,革命事业心强,有组织和业务才能,年富力强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应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
  二、任免权限
  (一)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人民政府顾问;
  2、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3、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厅级公司经理、副经理,副厅级局(公司)局长(经理),政府各部门顾问;
  4、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5、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顾问,行政公署顾问;
  6、省属高等院校校(院)长、副校(院)长、顾问,少数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院长(所长);
  7、相当于上列职位的其他人员。
  (二)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区)人民政府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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