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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
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
》第
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经讨论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侦察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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