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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所属的各委员会交付讨论的法律草案,由有关委员会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整理上报。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下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须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以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确定和分配以及选举部署,由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并将选举结果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常委会会议确认其代表资格,在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因故出缺,常委会应通知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省人大常委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第二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集前,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拟订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并通知有关方面及时做好准备工作;
  (二)草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草拟会议的各项决议;
  (四)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项建议名单;
  (五)确定各代表团的组成;
  (六)成立本次会议的办事机构;
  (七)做好会务筹备事项。

第七章 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要热情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由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答复本人。对重大问题,常委会的办事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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