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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和决定,分别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同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五)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视工作需要,可列席主任会议。

第四章 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设办公厅、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办公厅下设秘书处、人事处、代表工作处、老干部工作处、行政处和主任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常委会综合性文件的草拟工作,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的准备工作,常委会机关的文秘、档案工作,老干部工作,代表联络,人民来信来访,机关人事,安全保卫和行政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 各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为常委会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草案,做好准备工作;
  (二)按各委员会的分工,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进行了解,提出报告;
  (三)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如有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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