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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8、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二)奖励的种类和形式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评为先进工作者、评为模范干部、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在给予政治荣誉奖授予奖状或奖章的同时,酌情发给奖品或奖金。
  奖励形式,采取定期考核评比奖励与随时奖励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定期奖励,一般每年年终结合总结工作评奖一次。对那些完成某项任务或在一次重大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应随时给予奖励。
  (三)评比方法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一定要严肃认真,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依据个人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严格按照奖励条件,由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名单,然后由机关领导审定。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的会议上公布;事迹突出的可登报刊;《奖励审批呈报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用、晋级、升职的依据。
  (四)奖励的批准权限
  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按照奖励种类和干部任免权限报请批准。
  1、授予记功、记大功、本单位先进工作者的,由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决定;
  2、授予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模范干部,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决定;
  3、升级,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县(市)由市、州、行署人事局决定;省直机关由省人事局决定;
  4、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5、通令嘉奖,由受奖人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五)奖励经费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人员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各级行政经费开支。
  三、惩戒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予以行政纪律处分。违纪情节轻微,悔改表现好的,也可以免予处分。
  1、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3、严重的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瞎指挥,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损公肥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6、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或者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7、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欺骗群众,骗取荣誉,包庇怂恿违法乱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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