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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1981年8月5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一、奖惩任务与原则
  二、奖励
  三、惩戒
  四、奖惩工作的承办部门
  五、其他

  为了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负责、积极和高效率地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多作贡献,现根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任务与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奖惩工作的任务是,教育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觉悟,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失职或违法乱纪行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宪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和健全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尽职尽责的要求,做到功过分明,奖惩严明。
  二、奖励
  (一)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该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有突出成绩的;
  2、努力钻研业务,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四化建设有显著贡献的;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有显著成效的;
  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为广大群众所称赞的;
  5、在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和规章制度方面,一贯起模范作用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或防止、挽救事故有重大贡献的;
  7、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或不良倾向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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