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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17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固定营业场所的商业、饮食、服务、修理业的网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郊区)范围内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专点专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行大、中、小结合,综合和专业结合。
  第五条 市财贸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商业网点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商业网点办公室负责。
  计划、城建、财政、国有资产、房产、土地、工商、银行、税务、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商业网点主管部门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
  商业网点规划包括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远期规划以完善提高各级商品群为着眼点,以建设大、中型骨干网点为主;近期规划以解决群众急需为重点,做到定点定位。
  第七条 商业网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市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参与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凡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和商业街预留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点用或改作它用。
  建设单位确需使用商业网点用地和商业街预留地的,必须经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住宅建设与按规划配套的商业网点建设,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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