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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钢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市钢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1990年4月5日 吉市政函〔199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购销、联营、串换、协作、开发国家指令性计划以外的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冶金料、废旧金属材料等金属材料(以下简称钢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钢材市场交易在国家的调控下,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市场交易要公开化、票据化、规范化、法制化。
  组建钢材市场交易必须坚持管理者和经营者相分工的原则。
  第四条 市物资局是市人民政府钢材市场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的钢材市场。日常工作由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其职责为:审查经营条件、办理钢材外运证明手续。组织实施有关钢材市场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办法,统一管理钢材市场的各种图章。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资格

  第五条 申请经营钢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填写《吉林市钢材进场经营中申请登记表》,向物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场经营。
  第六条 物资供应企业要严格按物资管理部门确定的分工和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组织购销。
  工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能供应本系统企业使用的钢材。
  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可以批发零售本企业生产的钢材
  第七条 下列钢材必须在钢材市场内经营:
  (1)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
  (2)使用钢材的单位库存剩余的;
  (3)回收部门用废旧金属加工的;
  (4)进口购进的;
  (5)企业用自销产品串换的;
  (6)企业间互相调剂、串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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