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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动车辆征收城市桥梁建设费的规定》

  3、由省、市专项投资和企业、单位投资安排修建的由中小学校舍,予以免征;
  4、企业用大修理基金在原地或移地翻建的房屋建筑,原面积部分予以免征;
  5、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按新增加的面积收取;
  6、在原有厂区和住宅区内建设的房屋建筑,减半征收;
  7、外省、市投资和引进外资在我市建设的项目,予以免征。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减免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城乡建委审定,办理减免征手续。
  第六条 凡应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均应按规定数额上缴市规划部门,并凭收款单据办理施工执照和开工手续,隐瞒不报私自开工的,处以应缴额的一至三倍罚金。
  第七条 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属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征收部门要逐月上交市财政局建立专户,统一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开工的续建项目,其续建部分,按本办法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征收城市桥梁建设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速城市桥梁建设,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和交通紧张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吉林市区(包括郊区)领取牌照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辆,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桥梁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桥梁建设费征收标准,按机动车辆所征养路费的百分之十逐月缴纳。
  第四条 城市桥梁建设费由养路费征集部门在征收养路费的同时征收,并按月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
  第五条 对迟缴或隐瞒营运收入、少报载重吨位及拒付城市桥梁建设费的单位,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比照国家和省关于征集公路养路费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城市桥梁建设费属专用资金,全部用于城市桥梁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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