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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恢复工业生产方面
  (六)凡受灾的工业生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报经当地国家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缓征今年以来的增值税(已收的不退);受重灾的矿山企业,复产后今明两年缓交矿产资源税。
  (七)受灾企业的到逾期贷款,各银行在收取本息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八)受灾企业贷款恢复生产,同级财政可根据财力可能给予贴息照顾。
  (九)对受灾企业和单位,人民保险公司可按本公司估算的损失金额先预付三分之一,然后核实补齐。
  (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电力部门除尽量安排平价电外,对特殊困难的,经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局核准,适当延长收费期限。
  (十一)对因灾资产损失占企业全部资产10%以上的企业,经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核定,今明两年减免有关税费(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二)重灾企业在恢复生产中使用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在省境内免交过桥费;车辆(船)受检后,适度免征检验费、养路费(已收的不退)。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发运救灾物资及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所需的物资。对生产城乡救灾急需物资(重点是建材、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
  四、恢复农业生产方面
  (十三)对灾区农业税的减免,由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审批;被减免农业税的农户,必须经屯、村民主评议,逐级上报,在交售农产品前落实到户:严禁先征后退。
  (十四)对灾区定购粮的减免,要本着绝收全免、重灾核减、轻灾无灾不减的原则,以户计灾、以户减免。粮食部门要抓紧核实,具体减免数量在新粮入库前以县为单位报省政府批准。
  (十五)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免收重灾农户今年的农用汽车、拖拉机的管理、年检、养路、运管、过路、过桥费(已收的不退)。
  (十六)因灾确实无力偿还农业生产贷款的,可按规定办理一次展期手续。
  (十七)对全省已冲毁的农田的复垦,从明年开始两年内免征税费。
  五、其他方面
  (十八)灾区生产自救从事第三产业的,工商、税务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从实际出发减免有关税费。
  (十九)受灾地区的教育附加费,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准减免;学校免收城乡重灾户子女上学的学杂费。
  (二十)灾区生产工农业自救产品,在恢复生产期间免除其在省内电视、报刊、电台的广告播出和刊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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