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22日)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吉政发〔1995〕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力赴灾区检查执行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
7月下旬以来,我省遭受了特大洪涝和旱灾。在省委、省政府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全省党政军民万众一心,奋起抗灾。目前,已经取得了抢险救灾的初步胜利,但是今后的抗灾救灾工作还相当繁重。为了尽快帮助灾区恢复生活,恢复生产,恢复秩序,重建家园,特制定如下扶持受灾地区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修复倒危房及安排灾民生活方面
(一)凡在原地重建、修复水毁建筑物的,只要权属明确,一次性免除所有税费;城镇、农村的灾民需要易地建房的,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经县(市)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免收所有税费。
(二)灾区修建倒危房所需木材,经县(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批准,可从集体林、国有林中就近就地解决。
(三)从现在起至明年接新粮期间,对受灾的农业人口,绝收户按每人225公斤原粮标准核定给予补助,重灾户按平均每人不足225公斤的补到225公斤;救灾粮品种为玉米,价格按定购价加合理费用执行,采取发证到户、分季安排、按月供应的办法供应。对受灾的城镇定量供应人口,按现行城镇居民供应办法执行。粮食部门要保证供应,民政部门要保证被救济的灾民的粮款及时到位。
二、修复城镇公共设施方面
(四)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灾区各级政府视当地具体情况,可制定现实可行的集资办法,报省政府批准,解决修复、重建公共设施资金的不足。
(五)承担灾区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桥涵、公厕等城镇公共设施原址上重建、修复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电力部门提供施工用平价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