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第十条 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实行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二)免交城市基建设施配套费、干管排污费、教育网点配套费、人防工程费、规划管理费、施工占道费、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费、解困(危)费、商业网点费。
  (三)建筑工程内的配套项目计入工程成本,建筑红线外需增改的配套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
  (四)居民个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购房贷款。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出售的平价房实行国家定价。具体价格由市物价局、房地局根据“安居工程”建设成本确定。
  “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包括:
  (一)前期工程费。
  (二)建安工程和区内配套工程费。
  (三)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四)贷款利息和外资回报。
  (五)本条一、二、三项费用之和的30%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 “安居工程”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现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在达到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空间,合理布局,力求新意。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的住宅户型设计以中小型标准住宅为主,使用功能要满足基本生产需要。不得建设高标准豪华住宅,也不得建成简易住宅。
  第十四条 施工管理:
  “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使施工工程一次合格品率达到85%以上。对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施工队伍实行招标选择,工程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
  第十五条 对个人全价购买的平价房给予办理个人产权,对单位出资购置的平价房确定为国有资产,但在管理上一律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由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
  第十六条 “安居工程”建设的规模与进度:
  (一)1994年建设5万平方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