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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长春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25日 长府发〔1990〕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商业网点建设和发展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网点是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有永久性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面积的国营、集体、个体从事商业、服务性经营活动的批发、零售、服务门点。
  第三条 我市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要专业规划,必须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阶段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第四条 市商业网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点办)是我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计划、规划、房地、城建、商业、工商、银行、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凡属我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商业网点规划管理

  第六条 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网点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经政府批准的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设置网点的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占用。
  第八条 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布局合理,行业配套,方便群众,规模适度,有利于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二)在有利于国营商业主渠道的前提下,实行全民、集体、个体共同发展。鼓励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商业网点。
  (三)商业网点建设要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综合与专业相结合,大中小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
  (四)统筹兼顾,搞好综合配套,与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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