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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维修的交换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查找中继线障碍时,要接受市内电话局的调度,不得拖延障碍的修复。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交换机应配备必要的测试仪器、仪表和工具,保障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600门以上的大型用户交换机的建设,要按照邮电部建设电话分支局的技术标准执行。

第五章 人员的配备、待遇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机线维护人员和话务人员的定额,应比照邮电部规定的标准,并做到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要及时配齐,并通知市电信局。
  第二十六条 600门以上的用户交换机单位,要配备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干部从事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电信局要定期对各单位交换机的机务、线务、话务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操作证,无证人员不准独立上岗工作。对新装交换机配备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有二分之一的人员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开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机务、线务、话务人员,在工作中违章作业或经实际考核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市电信局有权缴回其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用户交换机工作人员应属于辅助生产人员,其劳保待遇应比照当地邮电部门劳保待遇执行奖金、补贴等应比照辅助生产人员核发。
  第三十条 用户交换机单位的通信部门统一隶属本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交换机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拆机、禁止进网、停供中继线以及对各单位加收管理费等处罚:
  (一)擅自装设非标话机或在分机上加装副机的;
  (二)私自给外单位装设分机或实装容量超出规定标准的;
  (三)私自将中继线改为单机或将单机改为中继线,以及私自改变中继线性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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