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应认真履行以国有资产、法人资产承担的权利与义务。集体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法人资产,应缴纳资产占用费或占用的资产参与企业收益分红。收益率一般按银行利率或低于银行利率的标准确定。收益率标准由省集体经济综合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企业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变动时,应充分保护国有资产和法人资产,继续负责履行保值、增值义务和其他经济义务;有条件的,经各有关方面协议,也可实行有偿转让。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法人的资产,所得收益要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法人的资产管理部门。
七、集体企业要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应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企业在实行联合、兼并、转让及其他涉及产权关系、隶属关系变动时,必须事先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委托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须经市(州)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国有资产,要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八、资产清理、划分归属,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市、州、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
为加强清理、界定中的协调工作,各市(州)应由城镇集体经济综合部门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以联席会的形式进行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并对集体资产清理、界定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指导。
九、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产权界定的具体组织工作,按照资产的现代分级分工管理体制,由各级城镇集体经济综合部门、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为便于处理日常工作,各级城镇集体经济综合部门、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定有关处室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人参与,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接受咨询,调节纠纷,为企业的清理界定工作提供方便,搞好协调服务。
十、各市、州、县(区)政府、各部门都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立即部署开展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清理和产权界定工作,力争在两年时间内完成本地区城镇集体企业的全部资产清理、界定工作,为城镇集体经济的深化改革与发展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