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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轻工业厅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产权界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一般由国有资产、法人资产、企业资产、个人资产四个部分组成。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属国家所有;法人(联社、公司及其他法人,下同)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属法人所有;本企业积累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是全体职工共同劳动创造,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所有者代表为该企业;职工个人投入资金及其增值,归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省轻工业厅关于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4〕3号)规定,企业享受各种减免税及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中当时已明确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的投资性减免税部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按照上述资产分类,各企业可根据本市、州、县(区)的部署,抓紧进行清理。有自行清理能力的,可自行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报本地集体经济综合部门,经复查验收确认后,即可生效。经确认有国有资产的。要到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没有自行清理能力的企业,可请有确认资格的专业部门协助进行清理。
  四、集体企业对其占用的全部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经营管理和使用支配。企业自有资产是本企业范围内职工共同所有的集体积累。企业对自有资产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无偿划走、硬性调出、转移集体企业资产归他人所有的行为属于平调。已发生的平调,必须认真清查,登记造册,限期归还;无法归还的,应缴纳资产占用费;如有损失,由主持平调的部门及收受平调资产的单位或部门共同赔偿。
  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损害企业及产品声誉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由侵权者赔偿损失。
  五、集体企业内的国有资产及法人资产,企业有管理权、使用权,无处置权。
  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企业有权统一安排使用,但必须按各自资产数额分别记帐,保持两种所有制的财产界限。专项基金和银行贷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在发生盘盈、盘亏、报废以及库存材料调价,使企业的资金发生增减时,均应按原核定的资金比例分别增减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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