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轻工业厅关于
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产权界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4年5月26日 吉政发〔1994〕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轻工业厅《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产权界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认真清理资产、界定产权、理顺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于历史上几经变动,目前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因此,清理与界定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以加快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步伐,促进集体经济的更快发展。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产权界定的若干意见
省政府: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深化企业改革,明晰产权关系,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
吉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清理、产权界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清理资产、划分归属入手,全面理顺产权关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老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资产构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许多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清,资产界限模糊,财产管理松弛,这已成为当前影响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一个突出问题。同时,也成为继续发生平调集体企业资产、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清理集体企业资产,划清归属,明确产权关系,已成为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当务之急。这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各市、州、县(区)和各系统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没有认真进行过资产清理的,都应立即抓紧进行资产清理和产权界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