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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清理和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1.对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属于财政“拨改贷”形成的企业债务改为“贷改投”,增加国有资本债;试点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债务,经充分协商后,可将债权改为股权,并重新核定双方的资本金;企业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有困难的,根居有关规定经银行批准,可适当展期,银行计息不加罚利息。
  2.企业以前亏损,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属于经营亏损的,由公司制定弥补计划,可在5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3.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的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或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试点企业的银行挂帐、呆帐,按报批程序,经有关银行审核上报,批准后可以冲减呆帐准备金;对于拨改贷损失,属于中央的按程序上报豁免,属于省里的由主管部门报批,财政予以豁免。
  (二)解决企业改组后的富余人员分流问题。本着企业内部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和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企业要用好国家和省规定的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的扶持政策,积极兴办第三产业。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协助安置。
  (三)承包企业改组为公司后,实行33%的所得税率,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本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先征后退。
  (四)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采取企业自我分解和政府、社会相结合办法,把企业自办的学校(学院)等服务性单位和企业承担的政府、社区服务职能,从企业分离出去。区别情况,有的可由政府机构承接,或由社区服务机构承接,或改为新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企业给予相应的人、财、物支持。对一次性分离难度较大的,可采取过渡方式逐渐分离。分离后,企业不再管理和负担费用支出。
  (五)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后,按国发〔1993〕85号文件精神,实行所得税后利润暂不上缴政策。
  (六)继续享受规定的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
  (七)按国家政策和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司可以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劳动厅、人事厅、外贸厅、外经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应按上述内容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六、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组织领导。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试点是一项与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财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财会制度等多方面改革密切相关的综合配套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各个方面的密切配合。为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择少数企业,大胆进行试点,尽快制定配套改革措施。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这项试点纳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体改委负责。各市、州要建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明确主管部门和人员,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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