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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律脱离国家行政干部序列,必须遵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得在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6.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规定公司性质、宗旨、任务,规范公司设立、组织管理、运行和终止的企业自治规则,是公司投资和经营者都要严格遵循的经营契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监督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按照《公司法》第22条规定执行。公司章程由投资主体批准后,投资主体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对公司行使权力。
  (六)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全面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及国家有关的各项规定。根据企业财务状况,按照清产核资办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清理和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试点企业改组前所有应收账款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可冲减坏帐准备金,公司按《两则》计提折旧有困难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暂按固定资产重估后的价值和原折旧率计提,待有能力后,再按新折旧率执行。
  (七)建立新的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等管理制度。
  1.取消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打破试点企业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企业职工统称企业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建立企业和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
  2.政府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间接控制。企业工资总额,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由试点企业自主决定;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试点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实行重奖;按照精减、统一、高效的原则,试点企业自主决定内设机构。
  (八)加强社会监督,形成企业外部约束机制。公司定期向投资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呈报经有资格的社会监督机构鉴证盖章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试点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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