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3)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清算方案,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方案;
  (5)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8)拟定和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成员3-9人,其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等按《公司法》执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其人数不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采取国家授权的机构直接委派董事的,董事的任免经投资主体商有关部门同意后,由投资主体决定。采取承营者集团经营的,董事由承营集团按规定数额选举产生,并经投资主体批准;属于全体职工经营的,按比例推选,由职工大会或代表会选举产生,并经投资主体批准,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视需要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投资主体从董事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一般不兼经理,董事中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非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重大过失者,投资主体不得对其随意撤换;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重大过失而被罢黜的董事,应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任命其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
  3.建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由投资主体批准建立,对投资主体负责。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等按《公司法》规定执行。监事成员由投资主体委派。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投资主体任免。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按《公司法》第54条执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中任职。
  4.设置经理: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