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或确定试点企业的投资主体。
1.建立资产经营组织。结合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试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2.授权地方大型投资公司对直属企业或控股的国有企业财产经营管理实施监督,使其成为投资主体。这类大型投资公司由省政府授权。采取这种方式建立时,不得随意取消关联企业法人地位。
3.授权全省性总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的国有企业财产经营管理实施监督,使其成为投资主体,把改组为公司同完善企业集团体制结合起来。这类企业由省政府授权。
4.暂时不能建立资产经营组织对试点企业财产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由省和市、州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对管辖内的试点企业代行投资主体职能。
5.投资主体的职责。投资主体对授权指定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其根本职责是从价值形态上管理国有资产,收取投资收益并使其不断增值。它与公司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出资者与企业法人之间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对企业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它对公司行使如下股东会的职权:
一是任免公司的董事(或批准承营者)、董事长、副董事长,批准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是批准公司章程;
三是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是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批准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是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金、发行公司债券和终止;
六是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投资收益;
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三)核定公司国有资本金。国有资本金,是指按照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对试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重新评估,核定国有资本金,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以国有资本金为注册资本金。
(四)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投资主体须向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实现形式,是投资主体对公司行使享受所有权权益的凭证,是投资主体根据需要进行产权重组和转让资产权益的依据。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公司印章: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出资人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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