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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22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 吉政发〔1994〕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的意见
          (省体改委1994年5月15日)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试点,根据《公司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试点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
  理顺产权关系,从体制上建立产权关系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探索国有资产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途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
  二、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国家行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二)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落实企业自主权。
  (三)坚持分类指导、配套改革、稳步推进、规范试点的原则,为公司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
  (四)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必须认真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重新评估,核定国有资本金。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国家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特定行业的企业。
  (二)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面临暂时困难,暂不具备进行股份制试点条件,班子素质较好、管理较好的微利、微亏大中型企业。
  四、试点的内容
  (一)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定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形成企业的法人财产。出资者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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