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多渠道筹措技改资金。一是各级金融部门和投资公司,要积极组织资金,搞好回收再贷工作,增加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改贷款,对那些有前途、销路好、效益高的项目要优先安排。二是合理确定成本,加速企业改造。三是经营效果好、技术改造任务重、有发展前途的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出售,所得收入用于技术改造。国有产权运营主体要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技术改造任务等情况,将应得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对企业的再投入或作为长期借款留给企业搞技术改造。四是证券资金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项目上倾斜,对列入全省重点改造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和债券时要给予优先支持。五是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试办财务公司,支持企业通过国内外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筹措技改资金。
(十四)建立技术改造投资风险担保体系。依照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组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的做法,成立省技术改造投资担保公司,负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风险较大的项目的投资担保,以减少银行风险,引导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保证重点技改项目的投资。
四、减轻负担,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轻装上阵
(十五)减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历史负担。一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地方财政“拨改贷”所形成的企业债务,区别情况,核实数量和比例,列出计划,分两年将贷款改为投资,转增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拨改贷”所形成的债务,省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积极向国家报告,争取将贷款改为投资。二是企业过去的年度亏损,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三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老贷款暂时有困难的,经银行审核,可展期一次,银行不加收罚息。对参加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经开户银行审查,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作为银行呆帐损失,冲减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四是对参加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发生的潜亏,需单独立帐反映,由虚盈实亏转为明亏所占用的贷款,不按挤占挪用对待,不加收利息,由企业冲销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五是企业所有应收帐款允许提取坏帐准备金,逾期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经审查批准,可作为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十六)分离大中型企业的非生产性单位和人员,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采取企业自我分解与政府、社会接收相结合的办法,把企业长期自办的子弟学校、医院、派出所、托儿所、浴池等生活服务系统和有可能独立的生产辅助部门,以及企业承担的社区政府服务职能,两年之内从企业中分离出去。要区别情况,由政府机构承担或由社会服务机构承接,或者改为新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企业给予相应的人、财、物支持。凡是从企业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工商部门要予以注册,并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劳动部门可给予核定工资总额,原企业工资总额保持不变。对一次性分离难度较大的,可采取过渡方式逐渐分离。分离后,原企业不再管理并负担这些单位及人员的费用支出。
(十七)解决企业老职工社会保险费积累不足问题。为了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存在的老职工社会保险费积累不足问题,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过科学测算,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的情况下,可将企业国有存量资产划出一部分,以股权或出售资产的现金收入等形式交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持有,相应变更企业的资本金数量或股权结构。这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和投资收益,可以专项用于企业老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