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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公开出售部分国有小型工商企业产权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22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
 公开出售部分国有小型工商企业产权意见的通知
 (1993年4月5日 吉政发〔1993〕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公开出售部分国有小型工商企业产权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售部分国有小型工商企业产权,是落实省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化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加快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步伐,改善不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我省经济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真抓实干,抓出成效。

        关于公开出售部分国有小型工商企业产权的意见

省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精神,把企业推向市场,通过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所有制结构,理顺产权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按照省委五届十次全会要求,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部分国有小型工商企业(含饮食服务业企业,下同)进行产权出售的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售企业产权的对象。连续三年亏损或微利的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列为首批产权出售的企业。未亏损的小型工业企业和少量亏损的中型工商企业也可以进行产权出售。企业出售,可以整体出售,也可以部分出售或折股出售。
  二、购买出售企业产权(包括股份)的对象,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个人及国外投资者。购买者可独资购买,也可合资购买。
  三、出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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