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试点企业分配彻底放开。初次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原则,对企业工资按“两个低于”的原则进行监督、调控。职工多劳多得,分配不封顶,不保底,不加限制,要敢于给重奖。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使用工资与奖金。企业经营者承包奖及企业内部承包所发年终奖,按全年平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为使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灵活动用工资、奖金杠杆,经批准,试点企业可率先进行养老退休金计发办法改革,改变退休养老金按标准工资计发办法,与职工在岗时贡献大小挂钩。将基本养老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挂钩计发;第二部分以职工在职期间缴费年限和在期间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挂钩计发。
四、强化企业自负盈亏责任。试点企业在享有较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要承担起企业负亏的责任。对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或没有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和足额交纳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即先用厂长(经理)、职工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抵补,不足时,用企业法定公积金抵补;再不足,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企业发生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发生经营亏损或未完成承包指标的企业,不能发放奖金。企业下年盈利还债后,按补交比例补发所扣收入,不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已补交的企业留利,不能计入当年企业效益之内参与分配。试点企业厂长(经理),连续两年发生经营性亏损或连续三年完不成承包任务的,要就地免职;侵害国有资产损失严重,搞虚盈实亏的一经发现当即免职,并追究应承担责任。破产企业经营者三年内不能再聘任为国有企业经营者。
五、强化试点企业社会保障机制。试点企业无论盈利与否,不论职工所有制身份如何,都要实行待业、养老保险;所在市、县实行职工医疗工伤保险的,试点企业必须参加。试点企业的富余人员内部安置后仍有富余,可直接进入市场,实行社会待业,只要试点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险部门都要予以接收。实行社会待业的职工档案关系也同时移交劳动市场管理。
六、彻底摆脱企业办社会的困扰。试点企业两年内把企业非生产性服务部门和有必要独立的生产辅助部门,如运输部门、房产维修部门、过大的机修部门、托儿所、浴室、职工医院、招待所、商店、食堂等,推向市场,面向社会经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对这些部门可以实行经费包干,自计盈亏,也可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法人。凡是从企业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工商部门要予以注册,并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劳动部门可给予核定工资总额,原企业工资总额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