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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搞好企业转换机制超前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22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
 关于搞好企业转换机制超前试点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27日 吉政发〔199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搞好企业转换机制超前试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搞好企业转换机制超前试点的意见

省政府:
  我省50户放开经营转换机制试点企业,经过一年的改革试验,已取得初步成效。省直接抓的试点企业已扩大到59户,各地自行试点的企业181户,试点正在全面健康发展。为切实贯彻落实十四大精神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使企业放开经营、转换机制改革试点不断深化,我们拟将试点企业扩大到130户(具体名单附后)。试点企业在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部分企业进行放开经营转换机制试点的通知》(吉政发〔1991〕63号)文件的基础上,加大转换机制的力度,进行超前改革试点。具体意见如下:
  一、按照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原则,试点企业实行无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解除企业与原主管部门之间行政隶属关系,彻底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原企业主管部门对试点企业只进行行业管理、指导、服务。政府各综合部门参照对“三资”企业管理办法,直接面对试点企业,不再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企业。试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办理的各种手续,涉及填写企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凡是不涉及国家部门要求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一律免于填写,全省各级有关部门要一律视为同意。
  二、深化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企业实行厂长(经理)、书记一人兼任或党政领导职务交叉任职。试点企业的厂长(经理)由政府指定部门管理。试点企业(除特大型企业外)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不再由上级委派,由厂长(经理)提名,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厂长(经理)决定任免(聘任、解聘),报指定部门备案。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直接对厂长(经理)负责。企业实行党政机构合署办公,以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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