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格放开:零售环节除国务院各部门管价的商品按规定执行外,其余商品的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按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定价。企业内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的重要程度,实行价格分级管理,但原则上不放到营业员。批发环节,企业的定价范围也适当扩大。放开价格的商品目录,由物价部门实行动态管理,视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三)用工放开: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招工,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企业招工时,需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除国家统一分配人员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向企业安置人员。企业内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全部职工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利。打破干部、工人及不同所有制职工身份界限,工人可以竞争干部岗位,干部可以当工人,通过聘任制和优化劳动组合,实行“双向选择、合理流动”,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的企业劳动力管理机制。对未被聘任或组合的职工,企业内部实行待业制,通过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等多种渠道,给予妥善安置。对违纪职工,根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有权辞退、除名或开除。职工在岗期间,有权辞职,自行选择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
(四)分配放开:在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和明确国家同企业分配关系的基础上,企业可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在保证国家多得、企业多留的前提下,把职工收入与经济效益、劳动效率挂钩,职工收入增长不能高于企业劳动效率、利润、上激利税增长幅度,可实行百元工资含量、联销联利计酬、部分工资与奖金捆在一起浮动、提成工资等多种内部分配形式。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岗位技能工资。职工的工资分配,要向一线和苦、脏、累、险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反对平均主义。对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效率、利润和税利增长幅度的,可适当放宽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的征收,同时强化个人调节税的征收。企业在职工超额完成任务增加的应得收入中,应提留不少于20%的工资做储备金或风险金。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实行“四放开”后,必须强化内部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进货管理,按以销定进的原则,建立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把好进货关。加强库存管理,及时调整商品结构,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加强物价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物价人员,建立健全定价、审价、调价手续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加强财务管理,用好用活、管住管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中型企业都要创造条件建立店内银行,发挥店内银行对企业资金使用和经营活动的有效监控作用。加强劳动管理,按照企业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定员、定额,把住进人关。
四、加强对“四放开”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