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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国营商业企业全面实行“四放开”报告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等部门关于
 在全省国营商业企业全面实行“四放开”报告的通知
 (1992年2月1日 吉政办发〔199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和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商业厅、体改委、财政厅、劳动厅、工商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关于在全省国营商业企业全面实行“四放开”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国营商业企业全面实行“四放开”是我省流通领域一项重要改革,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紧密配合。要将这项改革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抓起来,推动国营商业企业转换机制,搞活经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关于在全省国营商业企业全面实行“四放开”的报告

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在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四放开”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1〕26号)下发后,各地政府用各级商业部门积极组织,全省已有143户国营商业企业陆续进行了经营、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的试点。经过半年多的时间,这项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从对30户试点企业典型调查看,商品销售、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职工收入分别比一九九0年同期增长17.9%、26.1%、26.9%、14.5%。实践证明,“四放开”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企业改革的一条重要途径。
  按照中央工作会议、省委工作会议和全省商业企业转换机制、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广播电视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搞活流通、搞好企业、推动商品经济的更快发展,我们意见,从一九九二年起在我省国营商业企业中逐步全面实行“四放开”。
  一、“四放开”的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会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活力的精神,本着“政府放权,企业管严,放而有度,活而有序”的原则,坚持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深化改革,搞活经营,强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使国营商业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经营者。
  二、“四放开”的基本内容
  (一)经营放开:企业在搞好主营业务的同时,根据其设施、资金、人员等条件,在统一行业管理、符合网点布局的前提下,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可扩大经营范围,除专营、专卖和国家指定单位经营的商品外,其余商品都可经营。有条件的零售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兼营部分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一次性购销活动,可以临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企业可以自主确定经营方式、渠道和领域。零售企业要逐步实行开架售货。企业从个体购入服装和部分小商品,可以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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