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行工资总额与上缴(或实现)利税、资产增值等多项复合指标挂钩的办法。
四、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配套政策
应在财政、税收、贷款等方面对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使其享有比一般企业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一)对进入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要按合同管理,除合同规定以外,企业在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物资选购、闲置资产处置、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应对其进行干预。
(二)企业的技改项目、技改资金笼子在签订合同时由有关部门一次审批,企业可根据技改进度自行安排的年度使用,不再报批。
(三)对合同规定的指令性产品,要按照逐步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的原则,逐步扩大企业自销的比例,合同规定不允许企业自销的部分,逐年扩大“定点定量不定价”部分的比例。
(四)企业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完不成任务的相应扣减经营者和职工的工资奖金。对国家未按合同供给完成提令性生产任务需要的原材料和能源的,企业有权拒绝提供相应的指令性产品,或改为实行合同订购、保量不保价的办法;对企业完成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国家不按合同收购的,由国家负担所占用资金的银行利息;国家不按合同收购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造成积压的,企业有权从承包基数中扣减所造成的损失。
(五)企业应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直到自有流动资金的比重达到40%左右。
(六)调整折旧政策,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适当提高折旧率;对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产品并有消化能力的企业试行加速折旧。
(七)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1-3%的比例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列入成本,试点企业应逐步提高技术进步奖在奖金总额中的比例,最终提高到20-30%。
(八)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并辅之以必要的政策。同时,把技术改造和引进外资结合起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出售企业部分产权,也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九)对具备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赋予更大的对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一是积极帮助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二是企业分成外汇,自主使用;三是简化在海外办厂、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手续;四是简化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从事出口业务的售后服务人员出国的出入境手续可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使用;五是经外汇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可用自身财产抵押外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