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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制的意见和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22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八五”期间
 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制的意见和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意见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 吉政发〔1992〕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制的意见》、《关于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制的意见

  根据中央提出的“‘八五’期间继续实行承包制,但要进一步完善”的精神,结合当前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及新一期承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坚持不懈地抓好承包制的巩固、完善、提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承包合同,由偏重利润承包转向资产经营全面承包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指标考核体系,对合同指标不健全的要及时补充、修改,加以规范。承包指标原则上由效益、发展、管理三类指标组成。效益指标主要有实现利税、上缴利税或上缴利润指标;发展指标主要有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企业技术进步指标;管理指标主要有吉林省统计局、计经委、体改委、财政厅、工商行《关于印发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吉统工字〔1992〕27号)中新提出的六项考核指标。合同规定中,要将国有资产增殖指标同上缴利润指标一样对待,完不成的,承包者不能得奖,并相应扣罚承包者及企业的风险金,用以抵补。各地在完善承包指标考核体系中,要防止承包合同过细、过杂,防止产生将承包合同管理演化为行政管理的倾向。
  二、把完善承包制与搞好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结合起来,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确定不同的承包形式及承包期限
  一是选择部分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实行长期投入产出总承包,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其核心是将承包期同技术改造周期相衔接,既要包技术改造投入,又要包产出及还贷计划。通过合理确定企业的承包上交基数和递增比例,使企业在较长时间内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适当扩大投入产出承包面。承包到期、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转入投入产出总承包;正在运行中的承包企业,如现行承包办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实际,只要具备条件,也可改变承包形式,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但要严格审查,适当控制。
  二是实行“税利统算,目标承包”。即把企业上缴的税金和实现利润联系起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根据企业规模、利税水平,将企业划分成几个不同类别,分别确定其档次标准,企业在完成承包利税基数的基础上,按其增长幅度,每进一档,留利比例可增长一个档次;进档越高,留利越多。这种承包形式,既保留了“包死基数”在利益分配上的直观性,又增添了鼓励平等竞争的可比性和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同时,因为分利不分税,既不违背税法,又可鼓励企业多创税,多缴税。这种承包形式可在符合产业行政的企业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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