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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报告的通知[失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两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两令”的核心问题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这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和巩固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对外开放,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土地是公有制,但长期以来,土地公有这个概念在经济上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无偿占有和使用土地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国家大量的土地被不合理占用,资产流失,严重影响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既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用“两令”的精神统一我们的思想,站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高度,努力提高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两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二、以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为突破口,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的要求,从今年起,要在全省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展土地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据调查,目前的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出租房屋间接出租土地;二是买卖房屋间接买卖土地;三是直接出租土地;四是以土地使用权为资本直接进行联营;五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债务。上述问题的存在,干扰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影响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两令”规定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切实抓好土地市场的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应当首先抓好申报登记工作。凡是已经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各地政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凡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一律不予办理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业务。在组织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同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两令”颁布后发生的,一律补办出让手续,缴纳也让金;(2)《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两令”颁布前发生的,应交纳土地管理费。补交土地出让金等事宜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3)《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发生的,也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视情况补交管理费。今后,凡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已经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严格按照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经土地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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