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22日)废止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992年3月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人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五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本系统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水单位及供水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措施。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和本系统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产品单项用水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