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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在国营商企业实行“四放开”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四)分配放开:企业的收益分配要贯彻国家、企业、经营者、职工四兼顾的原则,首先保证完成承包上缴税利基数,然后对企业留利部分按照规定比例分配。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或百元销售工资含量包干等分配形式。无论选择哪种形式,都有充分的内部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企业可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增加工资的时间、对象、方法等,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对个人分配部分要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企业经营者、中层干部和一般职工的分配数额要保持合理比例。试点企业分配给个人部分,要按章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的奖金税可适当放宽。
  二、试点的作法
  试点的范围和试点单位的选择,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和前扶管理区行委自行确定。各地应选择领导班子素质好,改革意识强,经营设施和管理基础较好,承包经营责任制较完善的企业进行试点。在此同时,为了探索搞活批发的路子,全省选择5-7户批发企业进行“四放开”的试点,具体企业由商业厅同各地协商确定。
  时间安排:六月份完成准备工作,七月份起步,明年一月检查总结。
  组织形式:试点工作总的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商业厅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各地区和有关县(市、区)商业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研究实施。
  三、需要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商业企业搞“四放开”试点,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政策性较强,难度较大,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方面紧密配合,协同动作,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有试点任务的市县商业行政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敢于探索,精心组织,下力量把试点工作搞好。
  (二)有关部门应从各自的职能出发,为试点企业提供宽松的环境。经济综合部门应确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如果试点中的某些作法与现行政策规定发生矛盾,要帮助企业研究解决办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执纪部门要为改革试点工作“保驾护航”。
  (三)试点企业要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实行“四放开”试点企业在政府的行政干预相对减少、企业自主权明显扩大的情况下,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自觉发挥主渠道作用,防止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特别是在搞好主营业务、制定商品价格、遵守财经纪律、保证服务质量等方面,要通过健全制度,提高人员素质等途径,切实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保证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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