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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在国营商企业实行“四放开”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在国营商企业
 实行“四放开”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6月28日 吉政办发〔1991〕26号)


  省商业厅《关于在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四放开”试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商业企业中进行“四放开”试点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政策性较强,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动作,根据试点内容制定出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以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在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四放开”试点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国营商业在经营体制、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当前国营商业企业的体制和机制仍还存在许多缺陷,影响着企业的活力,不利于市场的发育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关于“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适当加大改革份量的要求,为了探索进一步搞活企业,搞活流通,促进消费品市场的繁荣活跃,推动我省商品经济更快发展的路子,拟借鉴重庆市的作法,在国营商业系统部分零售企业、饮食企业开展经营、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的试点工作。
  一、“四放开”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放开:在搞好主营业务的同时,企业可以根据设施、资金、人员素质等条件,适当扩大经营范围,除专营、专卖和国家指定单位经营的商品外,其余商品都可以经营。有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兼营部分重要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对服装和部分小商品的进货,必要时可以采取现金结算方式。
  (二)价格放开:除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管价的少数重要商品外,其余商品的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按价值规律和当地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定价和管理。
  (三)用工放开:企业内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保留原所有制身份)。按劳动合同规定,实行双向选择,职工有权辞职,自谋职业;企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辞退职工。企业的富余人员应尽量在企业内或系统内消化,内部消化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享受待业保险。企业内部人员调配,可以打破干部工人界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择优上岗,内部可以实行待业制;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定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有权自主招工,在劳动部门指导下,面向社会,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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