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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社会商业网点“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通知

  (四)发展农村商业网点。根据我省农村现状、农村商业网点重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买难卖难问题,商业网点的设置,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主渠道作用,在网点的分布上,做到购买日常用品不出屯、购买生产资料不出乡。到一九九五年末,分销店由现在的3,695个发展到4,500个,代购代销店由现在的456个发展到1,500个。要按经济区调整基层社,重点加强县镇社的建设。同时还要加强农村乡镇集贸市场建设,以大集镇和自然形成的经济贸易区为中心,搞活商品流通。到一九九五年末,全省城乡集贸市场要发展到1,500处,市场面积增加15万平方米,城乡集贸市场贸易成交额达65亿元,平均每年递增8%。
  (五)逐步实行社会商业网点的行业管理。要继续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统一规划下,积极兴办商业网点。加强服务人员培训,实行规范化服务,开展科学化管理,提高社会商业网点的服务水平和标准。
  三、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
  为保证社会商业网点“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实施,应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和有力措施。
  (一)把社会商业网点纳入计划。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由社会商业网点主管部门协同有关单位做好网点发展规划工作。为把握城市商业网点发展方向,对新建网点实行审批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不经批准不得随便占用。
  (二)加快社会商业网点立法工作。鉴于目前社会商业网点无法可依的情况,省计经委要组织力量尽快制定全省社会商业网点管理办法,报省政府颁布执行,使社会商业网点规划在法律的监督保证下实施。
  (三)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为加快社会商业网点的发展,当前要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要继续坚持全民、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鼓励个体兴办便民商业网点。农村剩余劳动力要在政策引导下,向第三产业转移,以加快农村社会商业网点的发展。要逐步调整微利行业服务价格,确定合理收费标准,增强内在活力。在税收上,对由于价格暂时不能理顺等因素造成的微利企业或亏损的企业,在更新改造商业网点时,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税前还贷;对重点商业网点建设项目,除计划部门估先安排计划、金融部门积极安排资金外,经税务部门批准,在投入使用三至五年内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
  (四)拓宽网点建设资金渠道。商业网点建设除正常安排资金外,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坚持拨出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拨出相应的投资、材料,修建商业网点”(国发〔1998〕103号)的指示精神,并将这一规定范围延伸到县城。二是要由各级财政继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商业网点改造或贷款贴息。三是提高流通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由现行的5.5%提高到7%,新增加的1.5%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市场网点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可以在各级政府安排下,经人民银行批准,发放一定额度集资债券兴办社会商业网点。五是对完成各项承包指标的商业企业在税前按月提取商业网点设施资金,零售企业和批发企业分别按销售额的9%和4.5%标准提取。六是从地方分成的工商管理费和罚没款中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商业网点建设。七是引进国外资金,独资或合资兴办商业网点。
  (五)加强领导和机构建设。商业网点工作,涉及面广,行业复杂。为此,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省社会商业网点的主管部门是吉林省社会商业网点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加强商业网点的行业管理,保证网点规划的实施。下设办公室(在省计经委)负责具体业务。各地应成立相应机构,并要确定编制,明确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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