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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当前产业发展序列》的通知

  3.禁止和淘汰类:
  1万吨以下烧碱;
  1万吨以下电石;
  土法炼油、炼硫,土法农药;
  磺化法苯酚;
  发酵法丙铜丁醇;
  石墨阳极电解法烧碱;
  小黄硫、小钛白、小油漆、小染料等。
  (七)建材工业
  1.鼓励类:
  对现有日产2000吨水泥熟料新型干洗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完善和创新,以及提高水泥的质量、节能、环保等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生产;
  低污染、节能、节土、利废的多功能新型建筑材料,尤其是新型墙体材料及制品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非金属矿的超纯、超细、改性及复合等深加工技术、装备和高科技含量的产品;
  玻璃纤维及产品、玻璃钢、玻璃深加工制品及其产业化技术;
  高档建筑卫生陶瓷综合配套生产技术及装备;
  工业废弃物、低品位资源、燃料等综合利用的新途径、新领域的研究与开发;
  有利于建筑行业大幅度降低能耗、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环保水平的软技术的引进和开发;
  对现有企业产品升级。
  2.限制类:
  普通小水泥;
  普通釉面砖;
  混凝土预制构件;
  对现有企业简单扩大规模。
  3.禁止和淘汰类:
  土式窑和2万吨以下机立窑水泥(特种水泥除外);
  四机窑及以下的平板玻璃。
  (八)森林工业
  1.鼓励类:
  木材综合利用、人造板制造,包括年产1.5万立方米以上刨花板、0.5万吨以上纤维板、1万立方米以上胶合板,烤胶等林产化工;
  各类育林项目。
  2.限制类:
  年产1万立方米及以下胶合板,1.5万立方米及以下刨花板,0.5万吨及以下纤维板;
  采育失调林区的采伐。
  3.禁止和淘汰类:
  计划外林木采伐。
  (九)其它
  1.鼓励类:
  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公用事业;
  “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商品住宅。
  2.限制类:
  呼市、包头市等大中城市分散供水设施和自备井取水;
  呼市、包头市等大中城市分散小锅炉房、热负荷低或小容量凝汽机组供热;
  高档房地产和非生产性楼堂馆所;
  其它占用耕地的城市建设项目。
  三、保障政策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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