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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当前产业发展序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当前产业发展序列》的通知
 (1998年11月7日 内政办发〔1998〕5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当前产业发展序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产业发展序列是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九五”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为保证其在全区范围内的统一性,各地区不再层层拟定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并根据财力、物力可能,安排好年度计划。产业发展序列对全社会投资起宏观指导作用,对各级政府的投资具有强制约束性。产业发展序列适应于我区当前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将视经济发展的需要,作相应调整。产业发展序列由内蒙古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当前产业发展序列

  编制产业发展序列,明确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支持和发展的重点,是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为有效地指导我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当前产业发展序列》。
  一、编制产业发展序列的基本原则
  第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布局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发展特色经济。
  第二,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在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反映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名优产品扩张,优化产业结构。
  第四,按照规模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进资产重组,防止和消除“大而全”、“小而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按照市场需求,控制现有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产业和产品的扩张限制过度竞争。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产业发展序列依次列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和淘汰类的产业、产品和项目。鼓励类主要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中符合经济规模和技术标准的产品和项目,以及农业、交通和邮电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限制类主要是指现有生产能力和在建规模大大超过国内需求和出口需求,或大大超过原料供应能力的产品和项目;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但拟建规模低于经济规模标准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大而全、小而全”的建设项目。禁止和淘汰类主要是指技术工艺落后、污染严重、浪费资源、不符合有关经济技术标准,以及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妨碍国家安全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凡未列入上述类别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均属允许发展类。
  二、产业发展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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