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绿色证书”学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广农牧业科技成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我区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同时,积极引导和扶持“绿色证书”学员自愿组成农牧民专业协会、专业联合会等民间生产、流通、加工服务组织,使之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加强对“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领导
“绿色证书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予,积极配合。
(一)根据《通知》精神,借鉴兄弟省区的经验,我区“绿色证书工程”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在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分别设“绿色证书工程”办公室,按行业分别负责日常工作,对口组织实施“绿色证书工程”。
(二)各盟市、旗县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应成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绿色证书工程”领导小组(或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苏木乡镇成立“绿色证书工程”(或农科教结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
(三)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证书工程”的领导,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证书工程”的具体实施。各旗县要成立若干行业考评组,在“绿色证书工程”领导小组(或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岗位规范和考核大纲的要求,负责监督实施教学计划,组织统一命题和考试,审定农牧民技术资格。
(四)“绿色证书工程”所需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解决。各级财政每年要保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并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五)为调动广大农牧民参加“绿色证书”培训和获证的积极性,各旗县政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为了提高“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和管理水平,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要对盟市及重点旗县“绿色证书”管理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的培训。
五、严格“绿色证书工程”管理
申请取得“绿色证书”的农牧民,必须参加规定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经过本岗位规定期限的实践锻炼,其所完成的单位产量、产值、经济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在生产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苏木乡镇政府审查,旗县行业考评小组评审,由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绿色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