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 内政办发〔1998〕4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目前,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也已全面铺开。按照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要求,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审批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审批工作进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审批工作是实施
《土地管理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国务院向各级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尽快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切实保护耕地和草牧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土地管理法》关于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系列规定,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及时解决规划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鉴于规划的审批、印制、建档、备案等工作任务繁重,当前,各地区要特别重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精神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各级财政要妥善解决规划工作所需经费问题,地方财政确有困难无法一次解决规划所需全部经费的,要列入预算,分年度核拨。要注意加强对规划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二是要调整和充实规划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严格执行技术规程,高质量地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关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要严格执行技术规程,本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明确土地的规划用途,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各地划入保护区中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都要达到本行政辖区内现有耕地的80%以上,对于城市郊区、村镇周围、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菜地都要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