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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和相关政策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和相关政策的紧急通知
 (1998年11月2日 内政传发〔1998〕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为了做好全区的秋粮收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关于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计电〔1998〕104号)精神,现将1998年秋粮收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秋粮的购销价格
  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1998年小麦、玉米、稻谷的定购价格、保护价格及大豆的定购价格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其它粮食品种价格由市场形成。杂粮转入定购的部分,价格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秋粮收购,不分铁路沿线和非沿线,执行统一价格。
  (一)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
  1.定购价格。每50公斤玉米(二等品,18水分,下同)50元、稻谷(标准品,下同)73元、大豆(标准品)106元。
  2.保护价格。每50公斤玉米46元、稻谷67元。根据大豆的市场价格情况,今年不安排大豆的保护性收购价格。
  (二)质量差价
  秋粮收购的质量差价,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办联〔1997〕150号)执行。鉴于执行上述规定已经起到了促进农民对高水分玉米自行降水的作用,不再执行超25%水分玉米降一等计价的规定。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收购,不得拒收。
  (三)季节差价
  为了鼓励农民均衡售粮,增加收入,减轻粮食收储企业集中收粮、安全保粮的压力,对按保护价收购的玉米实行季节差价。加价办法为:从1999年4月1日起,每50公斤玉米每月加价1元,加到3元为止。
  如市场粮食价格高于保护价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贸市场粮食价格回升情况,按照粮食收储企业购得进、顺价销得出、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的原则,适当提高议购粮食收购价格。
  (四)粮食顺价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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