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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

  四、自治区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制定购销价格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自治区储备粮的收储和抛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有经营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理。企业代理政府吞吐储备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利息和适当的利润,以代理费用或进销差价的形式予以弥补,具体水平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确定。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实行政府指导价。盟市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盟市管理。
  五、定购粮收购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价格安排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全区执行。确定定购粮收购价格的原则是: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定购价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自治区1998年定购粮收购价格安排方案,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与毗邻省区衔接后,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全区执行,同时报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六、各盟市物价局要加强粮食成本调查工作,为自治区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提供依据。要尽快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体系,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采价点,定期收集和整理价格数据。各主要国有粮库、批发市场、交易所要定期向盟市物价局报送收购价格和批发市场成交价格。粮食价格监测的具体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关于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内价农发〔1998〕9号)执行。
  各盟市物价局要继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的要求,坚持定期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物价局报送当地市场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收购季节、重大节日或市场粮价变动剧烈等特殊时期,要增加报告次数。
  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发布后,自治区及各盟市以前下发的文件和规定凡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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