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
(1998年7月14日 内政发〔1998〕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已在《内蒙古政报》1998年第7期刊发)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自治区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价格机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完善我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法是: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提出一定时期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安排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收购储备粮,必要时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入市收购,促进市场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当粮食市场波动超出自治区调控能力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给予支持。
二、为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出台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格。具体价格水平的确定要坚持三条原则:一是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入;二是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三是与毗邻省区价格水平大体衔接。
三、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特别是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