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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牧民住宅建设的通知

  农牧民住宅建设规划,由嘎查村委会在上级建设部门协助下编制,报苏木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统一规划的不允许划拨宅基地。苏木乡镇建设规划,由苏木乡镇政府在上级建设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旗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盟市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一经确定,就要有组织有步骤地付诸实施。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加强住宅用地管理,禁止在承包地上建住房。要注意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经有审批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占多少补多少的政策,加强对原宅基地整理,恢复其利用能力。要改变农牧民按“风水”建房的旧思想、旧观念和“贪大求多”的倾向,组织农牧民按照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住宅小区,引导农牧民建多层住宅,集约利用土地,防止住宅建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农牧民住宅建设投入
  要加快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努力提高农牧民收入,增加建设资金的基本来源。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农牧民改善消费结构,不断增加住宅建设的投入。凡有条件的嘎查村委会,要对按规划拆旧房建新住宅的农牧户,在宅基地划拨、物资供应、资金融通、人力组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各旗县(市、区)建行、农行、信用社等金融单位,要拓宽农牧民住宅建设信贷业务,适当增加贷款规模,支持农牧民住宅建设。对于有稳定收入、建房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农牧户,可采取先储后贷、担保、房屋抵押等办法,给予贷款支持。要积极探索农牧民住宅建设筹资新途径,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农牧民住宅建设合作基金,实行互助互利。要认真贯彻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基本政策,清理各种收费、集资项目,降低住宅建设成本。
  四、强化服务,加快农牧民住宅建设步伐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大力开拓农村牧区住宅建设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服务力度,努力提高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合理性与适用性,促进农牧民住宅建设上质量、上水平。要组织科研力量,重点开展小康型农牧民住宅设计和节约用地等方面的研究,大力推行经济适用、安全整洁、具有地方特色的农牧民住宅建设通用图纸。建材行业要深入农村牧区,研制、生产、销售适合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企业要走出城门,主动上门服务。要加快混凝土双小构件体系新型建筑材料、太阳能综合利用和小型燃气等技术的运用,提高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要加强农村牧区建筑市场的管理和质量监督,降低建筑成本,提高建筑质量,使农牧民住宅真正做到造价不高质量好,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农牧民住宅建设用地,要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村镇房屋产权、产籍普查、登记、发证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为住宅建设贷款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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