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牧民住宅建设的通知
(1998年7月6日 内党办发〔1998〕14号)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在农村牧区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小康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区农村牧区经济迅速发展,农牧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农牧民居住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目前农牧民人均居住面积以及混合结构、砖木结构住房所占比重,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小康目标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切实重视这个问题,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进一步加快农牧民住宅建设步伐。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农牧民住宅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快发展农牧民住宅建设,既是实现小康目标的要求,也是开拓农村牧区消费市场,拉动整个经济增长的需要。目前,我区农牧民人均居住面积虽达到15平方米,但混合结构、砖木结构住房仅占全区村镇住宅面积的46.83%,人均只有7.46平方米,与自治区提出的小康目标要求相比,差距还很大。大力发展农牧民住宅建设,不仅可以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而且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因势利导,把加快农牧民住宅建设作为当前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持标准,因地制宜,搞好规划
要按照《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小康”建设标准,按照发展小城镇、中心村的原则,尽快编制农村牧区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各地在制订近期规划时,必须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村、嘎查建设用地规模,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多建一些混合和砖木结构住房。凡是已经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苏木乡和嘎查村,都要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小康”建设标准对居住条件的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既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