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粮顺价销售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已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补贴的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利息和费用,不计入粮食销售成本。各盟市按上述作价办法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原粮顺价销售价格,若低于自治区规定的顺价销售最低价格,则执行自治区下达的顺价销售最低价格;若执行这个价格出现亏损,可以上浮,不允许出现新的亏损。
(二)粮食顺价销售价格
1.1998年,四种粮食(小麦、玉米、稻谷、大豆,包括新粮和库存粮)的顺价销售最低价格,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其它由盟市安排的原粮定购价、保护价品种的销售最低价格,由各盟市确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备案。
2.原粮顺价销售最低价格为:铁路沿线(包括距铁路25公里以内)每50公斤(下同)白麦、花麦(三等品)76元,红麦(三等品)71元,玉米(二等品,14水分)60元;稻谷由盟市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参照东三省的价格水平(每50公斤80元)确定。
软质红麦、大豆的顺价销售最低价格,待自治区与黑龙江省进一步衔接后下达。在自治区未下达顺价销售最低价格前,由盟市按照顺价作价原则作价销售。
非铁路沿线以铁路沿线价格为基础,计费价格按25公里划段,每25公里(不含25公里以内)每50公斤递减运杂费0.50元。
(三)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各盟市提出价格安排方案,报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审定。
三、关于粮食购销工作的领导
(一)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国家和自治区的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指导粮食购销工作。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并张榜公布自治区下达的粮食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对农民交售的粮食要常年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对不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但不得拒收。收购粮食时,除按照国家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它任何税费,不准乡镇干部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顺价销售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粮食顺价销售,必须做到统一政策、统一行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顺价销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以低于自治区规定的原粮顺价销售最低价格销售或将成品粮亏本销售的非独立核算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