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8年小麦定购价格、
保护价格和部分粮食品种顺价销售最低价格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1998年7月14日 内政发〔1998〕7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切实搞好今年全区粮食购销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5号)精神,现将自治区1998年小麦定购价格、保护价格和部分粮食品种顺价销售价格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麦收购价格
(一)小麦定购价格
1998年,全区小麦定购价格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安排。铁路沿线(包括距铁路25公里以内,下同)每50公斤(下同)花麦、白麦(三等品,下同)72元,红麦68元,软质红麦62元。
(二)小麦收购保护价格
铁路沿线每50公斤花麦、白麦64元,红麦59元,软质红麦52元。
(三)非铁路沿线小麦收购价格
非铁路沿线小麦定购价格、保护价格,以铁路沿线价格为基础,计费价格按25公里划段,每25公里(不含25公里以内)每50公斤递减运杂费0.50元。
小麦收购的等级差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玉米、稻谷、大豆的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另行下达。
二、关于粮食顺价销售
(一)粮食顺价销售的有关政策
1.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必须以不低于政府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的顺价销售最低价格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
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粮站、粮库所属的粮食加工厂出售的成品粮,以原粮顺价销售价格为基础,由企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自定顺价销售价格销售,不得发生亏损。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这些企业的粮食销售价格,由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