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各地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都要成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施具体领导。各级劳动、经贸委、民政、财政等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工商、税务、银行、城建等相关部门也都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工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全社会都要关心再就业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合力。要加强街道和居委会建设,选派得力干部充实居委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重要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工作。
(25)各地要组织劳动、统计、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及时摸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底数,尽快建立下岗职工登记制度和管理台帐制度。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对下岗职工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台帐,做到下岗职工数量清,家庭情况清,本人技能素质清,求职意向清。
(26)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企业和下岗职工家庭,及时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企业领导干部尤其是亏损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过紧日子,以身作则,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和扎实工作,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全社会都要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大力树立和宣传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等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帮助和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主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27)要多方筹集资金,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所需要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7〕670号)的有关精神,根据本地区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和财政状况,安排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所需的财政资金,列入预算,保证及时到位。要积极开展各种有益的社会筹资活动,所得的收入也要纳入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再就业资金要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储专用,加强监督。开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支出,由同级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经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审计部门定期审计,保证全部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对于挪用、挥霍、贪占再就业工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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