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特困企业解决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尽快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养老金,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养老金逐步补发。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我区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的4个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1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再就业渠道
(16)国有企业要立足于自行解决本企业的下岗职工问题,不得把他们推向社会。支持企业创办各种经济实体,一厂多制,多种经营,建立职工就业自我调节机制。积极推进企业“三改一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启动停产半停产企业复产,以及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实现职工复岗、再就业;推动优势企业扩展,以及扩大外引内联、嫁接改造,促进困难企业转换机制,搞活经营,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金融机构要对企业开发性安置项目给予必要的贷款扶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的场地、厂房、设备安置下岗职工,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使用。
(17)要引导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农牧业开发和进入乡镇企业。下岗职工个人或下岗职工合伙从事农牧业开发经营的,返还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3年;厂矿企业或其他法人实体和各级政府,组织下岗职工从事农牧业经营和开发,原则上享受上述政策。
(18)要把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要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各商业银行都要成立小型企业信贷部,加强对各种所有制小企业和个体经营单位的信贷支持。特别要重视进一步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吸纳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作用。凡新创办的私营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占现有企业职工30%-49%的,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2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1年;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50%以上的,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3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2年。原有私营企业,在不损害原有职工利益的前提下,凡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30-49%的,企业新增所得税全额返还2年;安置下岗职工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新增所得税全额返还3年。对下岗职工持有效证件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金融机构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要给予贷款支持。
(19)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抓住国家加快中西部地区开发步伐的机遇,加快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就业岗位。要积极开发农村牧区市场,增加内需,促进发展,扩大就业。在进一步发展商贸、环保、文化娱乐、餐饮、运输、通讯、医疗保健、旅游等第三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业。对从事社区服务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各盟市、旗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社区服务的不同行业、不同项目、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第三产业。